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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教育法
环境教育是 21 世纪重要的教育主题。在世界范围内,对环境教育进行了专门立法的国家已经有近十个。本文在对国外环境教育立法相关文献的翻译和对国内相关文献的整理基础上,对美国、巴西、日本、菲律宾、韩国、拉丁美洲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教育法进行了对比和分析,从中总结出了国外环境教育立法在促进和规范环境教育事业开展方面建立的措施的异同,其中相同点包括各国环境教育法普遍对国家环境教育管理和监督机构进行了设置或规范,大多提出或强化了环境教育专业人才的管理制度,无一例外将环境教育定义为全民教育;不同点主要是各国环境教育开展的具体方式和在环境教育经费落实方面差异较大。
在国际比较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草案)》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草案)》进行了考察并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需求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环境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一部法律予以推动,而宁夏和台湾的实践也已经证明了我国环境教育立法需求的迫切性和转化为实践的可行性。但这两部草案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环境教育发展至今的成果和经验有待总结。只有对环境教育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梳理,环境教育立法才能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相关上位法中有关环境教育的内容亟待加强,因此一步到位进行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国外环境教育立法先进经验和我国宁夏和台湾的实践,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和立法重点提出了建议:在立法模式上,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宜采用从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从作为专门条款写入上位法到专门立法的过程,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促成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进程的推动;在立法内容上,应明确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责任、确立环境教育管理机构;应对环境教育的内容提出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并建立监督机制;在环境教育开展范围上采取以全民为基础、以学生、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开展方式;建立环境教育师资管理制度,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从而推动我国环境教育更快更好的发展。
(执笔人:王元楣)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王民 教授
王元楣 硕士研究生
其他参与人员:
蔚东英 博士
陈亚娇 硕士研究生
张静雅 硕士研究生 |